- 作者:财税网
- 发表时间:2020-06-18 08:31
徐州财税网今天为你解答“徐州企业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以及“徐州工资和社保基数不一致会严查”相关问题。
目前,社会保险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可以核定征收,也可以核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征收方式。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降低养老保险公司的缴费比例。上海从21%下降到20%,江西、山西、四川、新疆都下降到19%,剩下的16个省市是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甘肃、宁夏,这些省市都符合降低比例的条件,可以从20%降低到19%。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去年全省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00%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缴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设立账簿或者账户混乱,拒绝提供支付信息或者支付信息不完整,造成支付基数难以确定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相关支付信息的。
(三)支付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支付的;
(四)付款人申报的开票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创业初期由于生产经营没有转正,人员不能相对固定,工资不能正常化。
因此,对于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企业,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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