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财税网
- 发表时间:2020-06-15 20:30
徐州财税网今天与您聊聊有关“徐州老项目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以及“徐州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有”相关问题。
一个建筑企业有一个项目,营业税下的成本是100元,估计成本是90元(分包成本是30元,其他成本是60元)。
营业税项目的总损益为:100-90-(100-30) * 3% = 7.9元。
2016年5月1日,项目确认会计收入50元,实际收到货款40元,支付分包款12元,取得分包发票12元,申报缴纳营业税(40-12)×3%=0.84元。
40元已经发生成本,50元还需要发生成本。假设可抵扣进项税在成本中仍需发生的比例为50%,综合可抵扣率为10%。
从营业税改增时项目的周期性损益为:营业税下会计收入50-营业税下会计成本40-营业税0.84=9.16元。
如果选择简单计税,项目总损益为:9.16+简单计税法下的会计收入(50÷1.03)-简单计税会计成本50=9.16+48.54-50=7.70元。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总损益为:9.16+一般计税法下的会计收入(50 \u 1.11)-一般计税会计成本(50 \u 50%+50 \u 50 \u 1.10)= 9.16+45.05-47.73 = 6.48元。
两种计税方法下的利润差异为:7.70-6.48=1.22元。仅从建筑企业的角度来看,应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但是,增值税是产业链的概念,应关注甲方:
对甲方而言,项目成本100元不变。增加后,乙方选择简单进项税(100-40)> 1.03×3% = 1.75元,一般进项税(100-40)> 1.11×11% = 5.95元,差额为4.20元(5.95-1.75)。在甲方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情况下,其成本降低,利润增加4.20元,比施工企业计税方式的利润差额多2.98元(4.2-1.22)。
假设甲方足够聪明,同意增加项目成本1.22×1.11=1.35元,采用一般税法的施工企业利润将增加到7.70元,与简单税法下的利润相同。另一方面,甲方投资成本增加1.22元,扣除增加0.13元,利润增加减少1.09元(1.22-0.13),剩余3.11元(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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