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财税网
- 发表时间:2020-06-15 21:31
重庆财税网今天为你解答“重庆会计离职工作交接详细清单!适合所有企业!”以及“重庆会计交接清单电子范本”相关问题。
金司将再次辞职。注意会计人员辞职前的工作交接非常重要。以下是工作移交的详细汇编,供所有会计师学习。
一、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负责人的职责有所区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出现账目不清、职责不清等混乱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有财务人员。
三。职责
1.转让方的责任:
准备移交清单,并根据移交清单逐项移交。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和文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理清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做好交接准备。
2.接收方的责任:
检查交接人员的各项资产和文件,并与交接清单相符。
确保重要文件、材料、资产和实物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熟悉所有工作流程和操作。
3.主管的职责:
审查移交的各种资产、文件和实物。
及时发现问题,与转让方和接收方协调制定处理方案,并向主管汇报。
四。工作移交要求
(1)交接人员必须做好善后工作,与接收人员明确交接手续,并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不得离开。
(二)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明确移交本岗位管理的会计工作。接管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管未尽事宜。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现原管理的财务人员违反会计制度和财务纪律,应停止交接,接管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3)接收人员到达并开始接管被移交人员会计岗位的时间为会计交接基准时间点。调入人员对任职期间调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临时辞职或因病不能工作,财务主管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5)公司关闭、转移和注销时,应安排必要的财务人员处理善后事宜,在移交前不得离开公司。
五、工作交接的内容
(1)印章类型:财务专用章和打印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2)票据类型:未使用的空白色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据、结算凭证等。),使用过的存根、票据收据和发行登记簿
(3)发票类型:普通发票、增值税进出口发票
(4)数据类别: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数据、各种存货单(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领用单等。
(5)报告类型: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最终结算报告、各种报告的电子文档、董事会决议、贷款合同等。
⑥内部报告类型:管理报告、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分析报告等
⑦电子操作类型:网上商务工作的登录账户和密码、u盾、复制数据盘等。
⑧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数据
VI。工作移交程序
1.移交前的准备
(1)根据工作职责逐项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对未尽事宜写出书面材料。
(2)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准备的单据,应填写。
(3)核实所有内外账户和资产材料账户,并尽可能办理结算、办理交接的清单。
(4)编制移交清单,包括单位名称、移交日期、移交项目、移交内容、移交方及主管的职位和姓名、移交清单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内容应详细说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证券、支票簿、发票、单据、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
(五)从事网上业务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复制的数据盘(磁带等)。)并移交相关材料。以及该职位所需的联系人、完成日期和提交数据等。
2.移交点收集
(1)现金应根据财务系统账簿中记录的余额亲自清点,不得短缺。如果接收人员发现任何不一致或“收到白皮书”的现象,移交人员应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和处理。
(2)证券的数量应与财务系统的账面记录一致,当证券的面额与发行价格不一致时,应按账面余额进行移交。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果有未清项目,应准备并匹配银行对账调节表。各类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分类账中相关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和匹配。重要实物应进行实物盘点,余额大的往来账户应与往来单位和个人核对。
(4)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u盾等项目必须清点清楚,并与登记簿相符。
3.电子数据应在实际运行状态下移交。
(一)财务负责人(各级财务监督员)交接时,应向接班人明确介绍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对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2)对于涉及外部沟通的职位,移交人员必须带领接收人与外部联系人会面,向接收人解释或移交外部联系信息。
4.专人负责监督和交付
(1)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财务主管监督交接。
(2)公司财务部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应的财务部主管负责。
(3)财务部经理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其相应的财务部主管或集团财务部主管担任。
(4)集团财务总监办理交接,受企业集团总裁监督。
(5)移交清单应由监理审核、签字并盖章,并作为双方明确责任的证明。
VII .与移交有关的事项[/s2/]
(1)财务工作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理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理的职位和姓名、交接清单的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3)如果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在当期得到处理,移交应在移交完成后进行。如问题未及时处理,移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4)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短时间内无法处理的问题,由监理人会同移交人和接收人制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5)正常工作任务是否需要在不同时期进行(如收款等。),移交人应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接收人负责移交后的继续处理。造成损失的,接管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⑥如果转让方故意隐瞒问题,他必须承担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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