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财税网
- 发表时间:2020-06-16 09:00
重庆财税网今天为你解答“重庆这七种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补救!”以及“重庆导游人员扣除8分的情形是”相关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承担的六项主要支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或房租利息以及赡养老人,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的特别附加扣税额应从月工资收入中扣除,但在最终结算时,应扣除或可能扣除以下七种情况的特别附加扣税额:
1。工资和薪金收入将不支付给该单位扣除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房租和赡养老人等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从符合条件之时起,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特殊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从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扣除。
2。有工资收入的单位尚未全部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提前扣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全部享受特别附加扣除的,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该年度剩余月份进行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与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最后结算时申请扣除。
3。有来自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但扣除额不够,还有来自劳务报酬、作者作品报酬和版税的收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扣缴期间未能充分享受特别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4。享受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享受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结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扣除。
5。没有工资和薪金,只有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个人劳务报酬、作者作品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仅包括一项、两项或全部三项),需要享受特别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情况表》,并在办理结算申报时扣除。但是,保险销售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收入,在扣缴时应当扣除特别附加扣税额。
6。非居民成为居民的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应在一个纳税年度保持预扣税方法不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的变化,并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结算。因此,在年中某个月符合居民资格标准的非居民个人无权在该月获得特别额外扣减,但在定居时应有权获得。
7。获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
已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额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特别附加扣除应在最终结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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