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财税网
- 发表时间:2020-06-16 11:30
沈阳财税网今天为你解答“沈阳税收新政中的这6个“不等于”,你知道吗?”以及“沈阳2020年税收新政”相关问题。
201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释,使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但是,小营利性企业≠小微型企业≠小纳税人!你知道这些误解吗?
一、每月销售额100,000英镑的增值税免税额
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注: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是不含税的收入额,而不是发票金额。
二、年利润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利润总额。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企业有利润,它可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它没有利润,它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负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法定税率的25%。符合条件的小型营利性企业税率下调20%,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下调15%。
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实际上是所得税的负担,即企业所得税的贡献率=实际缴纳所得税/营业收入×100%。
四、微利企业≠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概念,而小微企业属于增值税优惠的概念,适用的优惠税种不同。
五、微利企业≠小纳税人
小型营利企业既可以是普通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即小型营利企业涵盖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六、税法对个人≠自然人
增值税条例中的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被细分为个体企业和其他个人。这个“另一个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自然人”,而不是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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